福大财〔2020〕10号
各学院,机关各部门、各单位:
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工作餐管理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《福州大学工作餐管理暂行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福 州 大 学
2020年7月7日
福州大学工作餐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厉行勤俭节约,反对铺张浪费,进一步规范工作餐使用范围、标准及审批程序,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作餐是指除学校公务接待以外,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,安排工作人员保障工作不间断且无法离岗用餐而安排的工作餐。学校值班安排的工作餐参照此办法执行。
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酌情安排工作餐:
1.学校各类评审、咨询、答辩、论证等重要会议或招生录取、封闭阅卷、大型考务等工作,工作人员确需不间断开展工作的。
2.学生迎新、毕业、招聘以及各类竞赛及文体等大型活动,工作人员确需不间断开展工作的。
3.各单位因突击性任务持续加班导致的集中加班用餐,或因工作安排错过用餐时间所产生的工作餐。
4.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,工作人员确需不间断开展工作的。
第四条工作餐应根据工作需要,从严控制,从紧安排,严格控制用餐标准,原则上在校内食堂安排,每餐不得超过50元/人。
第五条工作餐报销遵循“一事一结”原则,从专项经费中开支,实行公务卡结算。报销时,需填写《福州大学工作餐报销审批单》,并附上相关会议、业务活动通知或情况说明,用餐名单、用餐发票等。
第六条工作餐支出坚持“谁审批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工作餐业务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合理性负责;经办人对票据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;财务部门负责严格审核工作餐审批单及相关附件资料,及时完成结算工作。
第七条财务、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餐管理的监督检查。
第八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,切实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,严禁虚设事由就餐,严禁以工作餐名义进行聚餐或变相报销其他接待费用。
第九条实行问责机制。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报销工作餐的单位及个人,学校将依纪、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计财处负责解释。